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其诈骗数额为3000元,刚达到电信诈骗“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侦查阶段已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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