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妥善处理民事部分,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张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翁婿关系,矛盾系家庭成员之间纠纷引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赵 磊 书记员:杨欣荣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赵 磊 书记员:杨欣荣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花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花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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