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岳某某)(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某某)(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隽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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