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_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丙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丙不起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受雇于张某某主要从事采购等一般劳务,房某某在张某某所承包的土地上从事挖土吸铁等作业时土地已经遭到破坏,房某某不明知所破坏土地的性质,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_ 2020年5月13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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