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主某某虚假诉讼、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主父文光)(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已取得山东**有限公司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已取得山东**有限公司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其具有以下情节: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对其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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