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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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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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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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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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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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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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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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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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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销售假药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销售假药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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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朝东)(公开版)_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朝东)(公开版)_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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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朝东)(公开版)_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朝东)(公开版)_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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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朝东)(公开版)_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朝东)(公开版)_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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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朝东)(公开版)_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朝东)(公开版)_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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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朝东)(公开版)_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朝东)(公开版)_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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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齐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齐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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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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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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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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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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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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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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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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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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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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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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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赵某某等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赵某某等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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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赵某某等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赵某某等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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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赵某某等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赵某某等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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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赵某某等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赵某某等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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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赵某某等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赵某某等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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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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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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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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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锡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锡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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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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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委)(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的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我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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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委)(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的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我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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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委)(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的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我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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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委)(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的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我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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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委)(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的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我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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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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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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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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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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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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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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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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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友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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