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锡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2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2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的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我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的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我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的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我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的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我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的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我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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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友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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