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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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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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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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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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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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