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韩某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之后施行之前、上级号召退林还耕期间,产生认识错误,无证采伐建设用地内种植的17.236立方米树木的行为,依法应适用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韩某某不起诉。 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数额相对较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受XXX村干部委托,为调解村民间的矛盾砍伐树木,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身体确有**综合症等病,家庭困难,且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但袁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悔罪,根据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异地补种方案》,签订了《公益损害赔偿确认书》,并缴纳了公益损害赔偿金2185元用于异地补种树木。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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