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之规定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荆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非恶意欠薪、认罪认罚、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在提起公诉前将欠薪支付完毕,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曹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单位莒南县顺强工具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工人工资且具有坦白、犯罪情节轻微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荣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报酬,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荣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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