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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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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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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起诉书(宋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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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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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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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车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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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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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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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连某某等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连某某等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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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徐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徐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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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姜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姜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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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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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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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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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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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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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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