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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许海潮、辛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许海潮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吴某某相撞致原告吴某某受伤,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许海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某无责任,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许海潮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该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许海潮系借用被告辛某某的车辆,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许海潮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吴某某构成八级伤残,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元,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39951元,护理费635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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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玉某、毛某某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冀J×××××号“华菱之星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三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交强险之外的损失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赵某某赔偿。但此事故给肖兴福也造成损失,且肖兴福已诉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三原告主张交强险部分按应赔偿限额的一半分配、商业三者险部分按应赔偿限额的19/20的比例分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三原告的损失,应结合其所举证据及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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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张某某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玉安驾驶鲁M×××××/鲁M×××××号车与对向行驶的李国茹驾驶车辆相撞,造成李国茹所驾车辆乘车人付占忠死亡,该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调查,认定胡玉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国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姜某某、张某某、付瑞祥作为付占忠的近亲属,就相关损失诉求被告赔偿没有不当,应予支持。段永健是胡玉安所驾驶车辆鲁M×××××/鲁M×××××号车的实际车主,是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营利益归属者,应按胡玉安的事故责任赔偿三原告的损失,被告物流公司是段永健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被告段永健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该车在被告人寿滨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主挂车均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均为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人寿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三原告的损失,剩余损失由被告人寿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胡玉安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寿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主张胡玉安所驾驶车辆鲁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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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苏某某等与邯郸市华信运输物资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在车外检修轮胎,故冀D×××××(冀DAF74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投保的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按事故责任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损失经高青县人民法院认定694178.39元,现原告诉求的损失应扣除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1224号判决书判决(已按事故责任划分)已给付的部分,现原告剩余损失为172253.52元,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剩余损失在交强险医疗费(含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52253.52元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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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只能证实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9日原告在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住院医疗,但不能证实系被告要求原告出院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不予确认。2.原告举示的证据二、泰安骨科医院数字化DR诊断报告复印件1页(与原件核对无异)、DR片1张,证明原告的伤情情况,DR片1张是为二次手术检查所拍的片子。被告对诊断报告形式要件有异议,没有任何单位的签名、盖章,无法证明是由医院出具的。对DR片有异议,因为原告受伤后在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已经做了相关拍片,DR片与诊断报告体现的时间都是2016年3月16日,DR片比较孤立,无法证实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二次手术应该入院,应该有入院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该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乔某某在2016年3月16日在泰安骨科医院进行数字DR诊断,该报告显示乔某某右侧内外踝骨折内固定1年复查,骨折线已愈合,余骨未见明显骨质改变,关节位置、间隙正常,故本院对原告举示的该份证据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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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齐某某等与万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万某某与高某在山东无棣县郢口镇鑫岳化工厂厂区内部路面发生事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参照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规定处理。虽该事故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山东省无棣县法院作出的(2017)鲁1623刑初114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万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故此,本院认为,万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及停驶的车头牌照冀J×××××、车斗牌照冀J×××××大货车无责任。该事故给三原告造成的损失,因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邦诚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供冀J×××××冀J×××××号货车的交强险投保信息,不能证实其投保交强险的事实,其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元,剩余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在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再不足则由其他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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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齐某某等与万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万某某与高某在山东无棣县郢口镇鑫岳化工厂厂区内部路面发生事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参照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规定处理。虽该事故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山东省无棣县法院作出的(2017)鲁1623刑初114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万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故此,本院认为,万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及停驶的车头牌照冀J×××××、车斗牌照冀J×××××大货车无责任。该事故给三原告造成的损失,因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邦诚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供冀J×××××冀J×××××号货车的交强险投保信息,不能证实其投保交强险的事实,其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元,剩余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在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再不足则由其他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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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范某某、靳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范某某、靳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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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冀J×××××号货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全死亡,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死者杨某全作为冀J×××××号车辆的乘车人能否成为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赔偿的第三者。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鉴定意见记载,“冀J×××××号货车前部右侧与鲁A×××××货车后部左侧接触发生碰撞,碰撞后两车共同向南偏西方向运行一段距离……冀J×××××号货车右侧车门撕裂脱落……”等,尸检报告显示受害人脑部、颈部、胸部、背部、小腿及足部均有损伤,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以及公安机关对两事故车辆司机的询问笔录可以分析认定,两车相撞导致冀J×××××号车辆右侧车门被撞脱落,乘车人杨某全被动脱离该车车厢在两车共同运行过程中被两车挤压致死。本院认为,杨某全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是涉案保险车辆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其已处于本车之外,遭两车挤压致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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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冀J×××××号货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全死亡,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死者杨某全作为冀J×××××号车辆的乘车人能否成为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赔偿的第三者。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鉴定意见记载,“冀J×××××号货车前部右侧与鲁A×××××货车后部左侧接触发生碰撞,碰撞后两车共同向南偏西方向运行一段距离……冀J×××××号货车右侧车门撕裂脱落……”等,尸检报告显示受害人脑部、颈部、胸部、背部、小腿及足部均有损伤,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以及公安机关对两事故车辆司机的询问笔录可以分析认定,两车相撞导致冀J×××××号车辆右侧车门被撞脱落,乘车人杨某全被动脱离该车车厢在两车共同运行过程中被两车挤压致死。本院认为,杨某全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是涉案保险车辆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其已处于本车之外,遭两车挤压致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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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冀J×××××号货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全死亡,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死者杨某全作为冀J×××××号车辆的乘车人能否成为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赔偿的第三者。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鉴定意见记载,“冀J×××××号货车前部右侧与鲁A×××××货车后部左侧接触发生碰撞,碰撞后两车共同向南偏西方向运行一段距离……冀J×××××号货车右侧车门撕裂脱落……”等,尸检报告显示受害人脑部、颈部、胸部、背部、小腿及足部均有损伤,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以及公安机关对两事故车辆司机的询问笔录可以分析认定,两车相撞导致冀J×××××号车辆右侧车门被撞脱落,乘车人杨某全被动脱离该车车厢在两车共同运行过程中被两车挤压致死。本院认为,杨某全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是涉案保险车辆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其已处于本车之外,遭两车挤压致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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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盐山县运通运输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运通公司与被告人保公司建设营业部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挂靠申请及挂靠协议证实了冀J×××××牵引车、冀J×××××挂车为原告张某某所有,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上述车辆的投保费用。原告张某某足额缴纳了保险费,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理赔。对原告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已交付给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方司机韩振江已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刑事处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辩称不承担死亡赔偿金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保公司建设营业部辩称在本次事故中造成死者死亡的并不是由其承保车辆直接造成,交警队认定由其承保车辆完全承担责任是不合法的,应认定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车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因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认定原告的司机韩振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被告无证据证实自己的该项主张,故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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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交纳了保费,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处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无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拒赔、免赔情形,本案系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且经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对相关损失数额作出了确定,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被告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赔付原告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7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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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交纳了保费,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处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无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拒赔、免赔情形,本案系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且经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对相关损失数额作出了确定,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被告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赔付原告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7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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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黄骅市东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234号民事判决书,虽然系东达公司起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但保险公司赔偿东达公司的损失中包括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该民事判决书中对王某的误工费、护理费均是是按照天津市的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二审审理中,结合王某提交的暂住证,能证明王某事故前已在天津市年以上的事实。故王某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应按照天津市赔偿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按照河北省赔偿标准计算王某的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不当,应予纠正。王某未提交被扶养人王国增在天津市的居住证明,一审法院依据王国增的户口登记信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王某在事故中的责任,其受损伤的程度,酌定东达公司给付王某4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合乎情理。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成立,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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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黄骅市东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234号民事判决书,虽然系东达公司起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但保险公司赔偿东达公司的损失中包括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该民事判决书中对王某的误工费、护理费均是是按照天津市的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二审审理中,结合王某提交的暂住证,能证明王某事故前已在天津市年以上的事实。故王某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应按照天津市赔偿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按照河北省赔偿标准计算王某的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不当,应予纠正。王某未提交被扶养人王国增在天津市的居住证明,一审法院依据王国增的户口登记信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王某在事故中的责任,其受损伤的程度,酌定东达公司给付王某4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合乎情理。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成立,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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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黄骅市东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234号民事判决书,虽然系东达公司起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但保险公司赔偿东达公司的损失中包括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该民事判决书中对王某的误工费、护理费均是是按照天津市的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二审审理中,结合王某提交的暂住证,能证明王某事故前已在天津市年以上的事实。故王某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应按照天津市赔偿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按照河北省赔偿标准计算王某的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不当,应予纠正。王某未提交被扶养人王国增在天津市的居住证明,一审法院依据王国增的户口登记信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王某在事故中的责任,其受损伤的程度,酌定东达公司给付王某4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合乎情理。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成立,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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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某彬与被告张某、魏某某、牡丹江市第十五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书证为学校出具,具有代表学校意见的证明力。证据二、牡丹江市林业中心医院住院病案。证据三、出院证及诊断证明。被告张某、魏某某无异议。被告学校认为原告治疗效果为治愈;医嘱普食无需营养;病案没有记载需要护理。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证据四、住院费票据。三被告无异议。证据五、病人费用汇总单。三被告无异议。证据六、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门诊费票据两张及牡丹江市骨科医院医疗门诊费票据两张。三被告无异议。原告以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受伤后,在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花费检查费230.00元,在牡丹江市骨科医院花费检查费277.00元,在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住院手术治疗1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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