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新泰市宏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开版)_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新泰市******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胁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新泰市******有限公司、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刘某某退交的违法所得150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起诉单位新泰市******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胁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新泰市******有限公司、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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