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协商并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故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庭审中的认罪态度及社区矫正意见等因素,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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