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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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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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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朱某乙、朱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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