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李 容 检察官助理:符雅慧 2021年2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李 容 检察官助理:符雅慧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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