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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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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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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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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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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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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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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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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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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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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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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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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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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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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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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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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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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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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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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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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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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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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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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耍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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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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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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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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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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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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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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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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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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