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甲在事故现场主动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郑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詹某甲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郑某甲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且超载驾驶,具备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刑初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沈某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卜某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杨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处罚。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害人家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他们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两车受损,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处罚。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家人已对被害人家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主动赔偿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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