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包某某在案发即时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相关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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