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臧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臧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立即报警并等候在现场,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谢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区)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对逾期不报到者 ...

阅读更多...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结合居住地社区意见,决定对被告人蒋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17)吉068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卫疆 审 判 员  季振生 代理审判员  张光政 ...

阅读更多...

朱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伟一审判员 水花审判员 岳继军 书记员: 冯辉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被告人王某某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忽视瞭望,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属肇事后逃逸。肇事后积极委托他人拨打120、122电话报警施救,后又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邵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赔偿被害人继承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充分谅解,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经其居住地社区司法所对其表现综合评定,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侵害了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充分谅解,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评估调查,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

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能主动投案,双方当事人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已经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被告人刘某甲居住地社区司法所对其平时表现的综合评定,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于危害社会,故本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第七十三条  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危害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报警,在取得办案民警同意后,害怕与伤者家属发生矛盾,赶到双台子区交警大队等候处理而驾车驶离现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故宋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充分谅解,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评估调查,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

被告人季景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系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所居住地社区矫正领导工作小组出具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

杜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8)吉0605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张光政

阅读更多...

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

隋某某交通肇事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隋某某在2012-2013年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服从分配,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核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已服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罪犯隋某某被捕前居住地的额尔古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其办理假释,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额尔古纳市某某修理部愿意接收其为本单位员工,其兄弟随某某表示负责考验期内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本人也做出服从监管的保证。综上,罪犯隋某某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所在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

寇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滕某、李某、郭某3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建路支公司上诉所提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经济损失无依据,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使其多赔偿了284000.51元人民币的理由。经查,被害人郭某2虽为农村居民,但其经常居住地为迁安市区,其主要收入来源于迁安燕山钢铁公司,原判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于法有据,依据现有证据所认定的上诉人承担的赔偿数额正确。故上诉人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

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二庆、张立芸、高静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王二庆、张立芸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所提应按照河北省2012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原告损失的观点,经查,本案属再审案件,原判按照事故发生时的标准计算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关于王二庆、张立芸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所提应赔偿上诉人王二庆被抚养人生活费23218元的观点,经查,王二庆、张立芸及其诉讼代理人没有提供认定王二庆被抚养人生活费23218元的证据,原判根据王二庆的伤残等级合理认定其被抚养费合理合法。关于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所提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的肇事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经查,张某甲系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副校长,且驾驶的冀B/×××××号教练汽车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所有,肇事后该中心对肇事车辆进行拆修,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所提被害人系农业户口,其经常居住地不在城镇,有关赔偿标准不应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观点,经查 ...

阅读更多...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十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

许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鉴于被告人许某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

贺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案发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协助救助伤者,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审前调查,被告人贺某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认为其平时表现较好,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考虑被告人贺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该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

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客观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社区矫正部门经调查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居住地产生不良影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阅读更多...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考虑被告人邢某某能够积极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等认罪、悔罪情节,故对被告人邢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

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常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认罪、悔罪的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常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