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落某某无从重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尼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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