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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