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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诈骗罪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诈骗罪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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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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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弓某某诈骗罪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积极退还给被害人被骗钱财,同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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