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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秦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秦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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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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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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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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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霍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霍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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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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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故意伤害罪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故意伤害罪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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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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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卫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卫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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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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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故意伤害罪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故意伤害罪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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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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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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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贺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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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郝某某故意伤害罪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本案是邻居之间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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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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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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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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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罪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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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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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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