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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尚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部分,“原告要求按工伤前13个月计算平均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明显主观臆断,我方只是提出顺延一个月,而并非要求13个月。如果放假两个月或三个月,那么我方会提出顺延两个月或三个月的请求,理由为:1、一审被告在2017年1月、2月期间放假1个月,没有给一审原告发工资,在一审时,上诉人要求顺延一个月以达到法律规定的前12月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符合事实和法律政策规定。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前12个月内均有工资记录,而罔顾被上诉人放假1个月,放假期间没有给付工资的事实,而错误的认定,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害,应予纠正。3、应当按照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工资证明加上顺延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是最正当和合理合法的,退而求其次,以前12个月扣除放假一个月,即按照11个月计算本人工资也算合理合法。4、由于工资基数是本案的关键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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