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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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陪同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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