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张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张某于2012年5月24日上班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5年1月26日,张某向黑龙江龙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认定工伤。黑龙江龙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SF15005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张某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委于2015年5月1日作出龙双劳鉴2015年00458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张某为伤残九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且与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6年10月27日,张某与龙煤双鸭山公司签订了第二批分流安置人员劳动关系转移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与龙煤双鸭山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故龙煤双鸭山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没有终止无依据。2017年6月14日,张某收到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故龙煤双鸭山公司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关于张某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后是否还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及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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