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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某与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闻某某经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预防保健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功能轻度损伤,并经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双人社伤险决字(2016)18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闻某某为工伤。闻某某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闻某某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其于本案主张龙煤双鸭山矿业公司应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闻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闻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  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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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闻某某经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预防保健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功能轻度损伤,并经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双人社伤险决字(2016)18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闻某某为工伤。闻某某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闻某某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其于本案主张龙煤双鸭山矿业公司应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闻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闻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  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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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闻某某经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预防保健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功能轻度损伤,并经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双人社伤险决字(2016)18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闻某某为工伤。闻某某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闻某某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其于本案主张龙煤双鸭山矿业公司应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闻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闻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  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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