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案发地点“**麻将厅”为聚众赌博的场所,不属于“公共场所”,李某甲等人的行为未对公共秩序造成危害,因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尖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以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院认为可以免除朱某某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尖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朴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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