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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利诉胡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持有的借据没有载明债权人,通过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赵某与被告张某之间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故对赵某请求张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赵某将50000元钱给被告胡某,并与胡某约定某息三分,扣除了三个月某息4500元,胡某将钱又借给案外人赫英春。同时通过胡某与张某共同签字的说明,证明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张某对赫英春的债权,胡某同意对该债权参与分配。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赵某与胡某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故赵某请求胡某偿还借款本金45500元并支付某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赵某与胡某约定的某息为月某三分,超出法律的规定,而赵某诉讼请求的某息为年某率的2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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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全围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为借款本金和利息标准的确定问题。关于借款本金如何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全围伟实际借款数额为180000.00元,应当按照该额度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关于利息的标准确定的问题,应当根据本案一审受案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为限。双方于2014年6月24日按每元月息3分结算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保护。二者利息差额12000.00元(200000.00元×0.03元×8个月-180000.00元×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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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为借款本金的确定问题。关于借款本金的如何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王某实际借款数额为180000.00元,应当按照该额度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王某某请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上诉人王某的其他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金环审判员 蒋昱审判员 李曌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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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为借款本金的确定问题。关于借款本金的如何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王某实际借款数额为180000.00元,应当按照该额度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王某某请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上诉人王某的其他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金环审判员 蒋昱审判员 李曌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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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为借款本金的确定问题。关于借款本金的如何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王某实际借款数额为180000.00元,应当按照该额度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王某某请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上诉人王某的其他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金环审判员 蒋昱审判员 李曌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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