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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张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驾驶重型货车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重型货车车主即上诉人杨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杨某某的上诉辩解,经查,目前杨某某不能提供交管部门明确的已经部分赔偿证据。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张某某的上诉辩称,经查,一审法院在量刑幅度内的判处是正确的。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张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的赔偿计算是正确的。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准确,量刑适当,计算赔偿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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