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2时15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街**路**球吧店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刘某某经过预谋将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存放在店内的两支台球杆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台球杆价值人民币共计2524元。2020年1月14日,李某某、刘某某的近亲属与马某甲、马某乙达成和解协议,马某甲、马某乙对李某某、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赔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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