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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关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及谅解情节、系初偶犯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已得到相应赔偿,且对被告人刘某出具了谅解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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