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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家属庭前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230000元人民币(包括保险公司的105000元)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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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距离,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其中一被害人系其子女等事实,对原审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无不当。公诉机关抗诉提出原判量刑轻,不宜判处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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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娄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井林、苗庆云、郗凤芝、石英杰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判决表述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吉林一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称不当,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伟杰已死亡,还将其列为诉讼主体不当,应予以纠正。关于上诉人第一汽车服务公司蒙城服务站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本案肇事车辆吉A×××××号临时牌号小型货车不属该公司,该公司不应承担民赔责任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本案肇事车辆吉A×××××号临时牌号小型货车由上诉人第一汽车服务公司蒙城服务站有限公司移交给吉林一汽解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两公司对该肇事车辆所有权有明确的约定,故给第三人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应由上述两公司承担。因吉林一汽解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04年已被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故该公司的民赔责任依法应由该公司股东孙莹、孙力和于辉承担。上诉人第一汽车服务公司蒙城服务站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证实其所提主张。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井林、苗庆云、郗凤芝、石英杰的各项经济损失由上诉人第一汽车服务公司蒙城服务站有限公司和吉林一汽解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公平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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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得到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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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按照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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