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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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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其明知他人报警而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自首论,依法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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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东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海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东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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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周某甲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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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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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赔偿了被害人杜甲的亲属8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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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经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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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聂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聂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启城 审判员  王秀斌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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