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庭审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无证据证实黄某1、谢某丧失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故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主张的黄某1、谢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3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经查其出生于2015年9月11日,有17年需抚养,对于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2016年11月8日尉犁县尉犁镇幸福社区的证明,可证实黄某3虽为农业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主张黄某3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四、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12187.8元。对此,各被告均不认可。本院认为,根据司法实践,本院支持3人,每人15天,每天166.89元,为751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占道驾驶机动车,致两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报警、抢救伤员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耿某某、曹某某的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马某某酌定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因本院已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故对该情节不再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照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的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范某某酌定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因本院已认定被告人范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故对该情节不再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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