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杨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杨某某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着宽严相济原则,可认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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