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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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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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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诈骗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诈骗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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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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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诈骗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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