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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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