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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