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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苗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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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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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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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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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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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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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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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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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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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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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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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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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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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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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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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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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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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乙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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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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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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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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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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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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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绍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绍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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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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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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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罪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罪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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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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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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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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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初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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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_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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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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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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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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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初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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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偶发矛盾引起,主观恶性较小,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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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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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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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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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覃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不满十六周岁,系受引诱吸纳参与,成年后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参与实施一起寻衅滋事系受他人邀集,仅到场助威,未具体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主动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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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邻里间偶发矛盾引起,主观恶性较小,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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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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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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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案系乡亲之间偶发矛盾引起,主观恶性较小;王某某虽有前科,但其从释放之日起至今表现较好;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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