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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同时已由检察机关追究其环境修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_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