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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假诉讼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假诉讼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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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虚假诉讼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已取得山东**有限公司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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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假诉讼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已取得山东**有限公司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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