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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