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以下情节:能够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能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是民营企业法人,且本案是设备采购串通投标,不是以卖标为目的而进行的串通投标,有别于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广州市欢恰鑫贸易有限公司中标寻某某卫计委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心脏机)项目后,不仅中标价低于其他医院的中标价,且产品质量稳定,提高了业主单位服务能力,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业主评价较好。根据中央“六稳”“六保”精神和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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