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行经路口未按规定让行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陶某某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雇佣的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某作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的雇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沈阳高氏兄弟运输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判未认定原审被告人周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当,应予纠正。关于上诉人沈阳高氏兄弟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原车主没有缴纳挂靠费并私自转让车辆,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购买辽AYXXXX重型自卸货车后并未进行过户登记,该车辆行驶证仍登记在被告运输公司名下,以运输公司的名义进行运输经营,同时,该肇事车辆在挂靠期间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未按时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故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是犯罪的人,仍然伪造证据、作虚假供述帮助被告人刘某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原审法院根据廖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作出的刑事部分的判决已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对原判认定“其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并保留向廖某追偿的权利”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对其提出“廖某违法驾驶机动车且逃逸,商业三者险拒赔”的上诉主张,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的目的,是为了投保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确保第三者得到切实有益的赔偿,投保人或其允许驾驶的人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并不改变在此之前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即肇事逃逸行为的影响仅及于逃逸之后,不溯及以前。保险公司开设商业三者险业务,即意味着保险人承诺在收取保费后愿为投保车辆可能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合同约束的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肇事后弃车逃逸,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对被告人王某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认为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384204元、丧葬费30773元,共计414977元,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汾阳西河路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100000元,共计210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后被告人主动到公案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是为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赔偿而设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对抗第三人,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两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王某某事故发生后逃逸,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家属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于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本案机动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二十万商业第三者不计免赔责任险,且商业险合同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上诉称,王某某肇事后逃逸,公司不应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确定。本案对王某乙抚养费的计算不涉及××赔偿金,故王某某称对王某乙抚养费计算有误,没有考虑××级别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判决王某某按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通达公司提出其与李某之间不是挂靠关系,李某是出租车辆的所有权人和管理者,通达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以及上诉人与李某签订《营运车辆经营合同》中约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切损失,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外,不足部分均由李某承担”,上诉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意见及理由。经查,有被上诉人李某的供述和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行驶证及《营运车辆经营合同》等证据,能够证实李某出资购买的黑R×××××号风神牌小型轿车,向上诉人缴纳管理费用并以上诉人的名义进行经营,由上诉人负责对该车辆进行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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