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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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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盗窃案)_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已将盗窃财物归还被害人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察右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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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盗窃案)_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前已将盗窃财物归还被害人且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之规定,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察右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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