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涉案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且闫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涉案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且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涉案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且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涉案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涉案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且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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