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被害人李某某被撞受伤,救治二十三天后死亡,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并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因观察不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薛某某明知自己的车辆已报废而指使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亦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返回现场接受交警处理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当庭所作辩解,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鉴于本案被害人已得到民事赔偿,并且被害人亲属已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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