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二、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三、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方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四、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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