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作案时和目前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适用《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三、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四、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未造成严重后果。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盗窃的物品为食品、衣物等价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且案发后已全部退赔。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三、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2)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全部经济损失,社会关系已基本修复;(4)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5日 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系初犯;二、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三、涉案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四、盗窃金额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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